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林陳素花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間請求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二、陳報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因通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所增之價額。
三、系爭土地之航照圖。
四、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說明所欲通行之路徑及公路之具體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