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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周煥鉉被 告 周冠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