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陳姿蓉被 告 鍾復興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涉及原告起訴不合法,另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9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