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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定禎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堅銘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