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財管字第3號聲 請 人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相 對 人 葉萬順關 係 人 鍾金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任鍾金松地政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鍾金松地政士(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依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