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賴徐運娣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 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被 告 王陳好完
王陳明珠翁翠霞翁志誠翁碧霞翁崇彬廖淑婉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宗琦廖美萩廖美雲陳周美捉陳重吉陳俊嘉潘美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對被告王陳好完、王陳明珠、翁翠霞、翁志誠、翁碧霞、翁崇彬、廖淑婉、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宗琦、廖美萩、廖美雲、陳周美捉、陳重吉、陳俊嘉未行一造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