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黃弘元
蔡長龍蔡黃菊花蔡貴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被 上訴人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91 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共有之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因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由被上訴人以105 年12月13日經第九次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苗栗縣政府106 年1 月6 日府地劃字第1060004332號函核備之土地分配圖冊決議(下稱系爭分配決議),擬將重劃後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分配予上訴人。因系爭分配決議僅由被上訴人之理事會審議通過,未經會員大會決議,而有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之情事,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 項撤銷系爭分配決議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重劃會章程第8 條第1 項第5 款「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雖為會員大會之權責,但依同條第3 項規定,係將該事項之審議授權理事會辦理,是被上訴人之理事會依上開章程之授權,得就重劃分配結果進行審議並作成理事會決議等語。依兩造上開陳述,可知系爭分配決議由被上訴人之理事會審議通過,係以會員大會透過章程授權理事會辦理「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為前提。而有關被上訴人於102 年12月26日召開第1 次會員大會審議重劃會章程之相關決議(下稱系爭第1 次決議),前經訴外人陳清海訴請確認決議不成立,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號事件判決駁回陳清海之訴後,陳清海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字第391 號事件審理中,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上訴案號查詢結果可參。
是有關本案訴訟之裁判(即系爭分配決議之效力),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91 號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即系爭第1 次決議)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於該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王筆毅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