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黃弘元
蔡長龍蔡黃菊花
蔡貴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被 上訴人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1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2月9日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王筆毅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