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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春盛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春盛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為春盛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20日以苗院傑民有3107司18字第27380 號函(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本件公司帳務自99年變更營業地址後均未申報營業所得稅,帳務尚不明確無從向稅捐機關申報清算,故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爰聲請法院准予展延清算程序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8 年6 月12日起展延至108 年12月11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