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明亮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8 年7 月16日起展延至民國109 年1 月15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8 年7 月15日。惟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畢,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