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梁偉銘上列聲請人聲請數碼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8 年7 月4 日起展延至民國109 年1 月2 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2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數碼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5 日以苗院傑民有6107司司6 字第0615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
8 年1 月7 日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8 年7 月3 日。茲因國稅局尚未核退進項稅額,致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09年1 月2 日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09 年1 月2 日止。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