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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易家德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六月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為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盛公司) 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因於清算程序中發現裕盛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期債務,嗣後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於108 年11月12日收受本院108 年度破字第1 號駁回破產聲請之裁定,故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爰聲請法院准予展延清算程序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8 年6 月7 日起展延至109 年6 月7 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