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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鄧及人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旭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展延至民國109 年12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旭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於108 年5 月10日以108年度司司字第9 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8 年12月31日。惟因國稅局至今尚未核退營業稅事宜致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09 年12月31日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止。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