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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鄧及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旭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8 年2 月6 日起展延至民國108 年3 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經苗院傑民有5107司17字第27732 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目前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事宜,國稅局尚在審理當中,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