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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鄧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旭祺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旭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08 年12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2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旭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苗院傑民有5107司司17字第27732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國稅局尚未核營業稅退稅事宜,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08 年12月31日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08 年12月31日止。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