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江嬌容相 對 人 陳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黃璁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黃璁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璁於102 年10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經聲請人審核後,發給債務人信用卡,兩造成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到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委託債權人先行墊款給特約商店,再由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帳款,債務人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之前向債權人清償帳款,截至108 年2 月13日止,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信用卡帳款為24,000元及利息。又本件相對人雖於105 年12月12日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貸放主檔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3 月14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附表一: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苗栗縣│ 公館鄉 │鶴子岡│ │ 526-5 │ │ 68 │ 全部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合計 │途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1│357 │同上土地│苗栗縣公│住家用、│第一層:40.74 │陽台:4.68 │全部│ ││ │ │鶴子岡段│館鄉鶴岡│鋼筋混凝│第二層:40.74 │平台:4.68 │ │ ││ │ │526-5 地│村10鄰29│土造 │第三層:23.04 │ │ │ ││ │ │號 │1號 │ │合計:104.52 │ │ │ ││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 初 貸 日 │ 借款期間 │ 借款金額 │ 違 約 日 │ 尚 欠 金 額 ││ │ (民國)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新台幣) │├──┼───────┼────────┼──────┼────────┼────────┤│1 │102年10月11日 │102年10月11日至 │910,000元 │ 108年1月11日 │710,803元 ││ │ │122年10月11日 │ │ │ ││ │ │ │ │ │ │├──┼───────┼────────┼──────┼────────┼────────┤│2 │102年10月11日 │102年10月11日至 │1,090,000元 │ 107年12月11日 │858,835元 ││ │ │122年10月1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