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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債 務 人 鄭錦惠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代 理 人 郭勁良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林玉惠代 理 人 邱建榮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詹暄信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上列債務人因履行本院99年6 月30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發生困難,聲請延期清償,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 頁第29行中關於「自108 年6 月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9 年6 月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上揭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108 年9 月25日所為之108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 號裁定,其第3 頁第29行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