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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智富

林智銘林智凌林智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城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17號假處裁定准許,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105 號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且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

3 條分別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裁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後,相對人已於108 年1 月

8 日對聲請人向本院提起108 年度苗簡字第156 號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之本案訴訟,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並有民事起訴狀影本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既業已起訴,本件即無命限期起訴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 記 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