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陳柏諺相 對 人 范于飛即陳彥宇上列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 年度苗簡聲字第6 號民事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108 年5 月29日出具新臺幣(下同)45,000元之法扶保證字第10805001號保證書為擔保後,聲請停止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680號強制執行程序。茲因聲請人業已取得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232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確定勝訴判決,且相對人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與聲請人達成和解,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並提出本院10

8 年度苗簡聲字第6 號裁定、108 年度苗簡字第232 號判決書、108 年度訴字第77號和解筆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10805001號保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於法官辦理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達成和解,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向本院取回依本院108 年度苗簡聲字第6 號民事裁定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10805001號保證書,並經記明和解筆錄,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民事執行處聲請返還保證書,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