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思汎即陳石煌之繼承人

陳淑如即陳石煌之繼承人陳宏偉即陳石煌之繼承人陳慧芳即陳石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上列當事人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571 號假扣押裁定准許,並經本院以91年度執全字第367 號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借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571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1年度執全字第367 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