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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調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安泉等間聲請調解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