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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蕭博元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蕭博元為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瑞公司)之清算人,原瑞公司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108 年

6 月8 日完結,並經唯一法人股東選任蕭博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由蕭博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8 年度司司字第6 號呈報清算人、108 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指定蕭博元為原瑞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