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趙文嘉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醫療財團法人遠雄生活園區基金會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趙文嘉為醫療財團法人遠雄生活園區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醫療財團法人遠雄生活園區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醫療財團法人遠雄生活園區基金會之清算人,該基金會業已清算完竣,並經董事會決議以趙文嘉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由趙文嘉為該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基金會108 年度第5 屆第9 次董事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及聲請人出具之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身分證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19號呈報清算人、108 年度法字第2號呈報清算展期、108 年度法字第13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指定趙文嘉為醫療財團法人遠雄生活園區基金會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