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鄭琮倫被 告 黃瓊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登記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定。又按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甲乙丙丁四人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814號民事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意旨足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琮倫起訴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登記無效等訴訟,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將被繼承人全體列為當事人,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302元;並具狀補正,依繼承系統表,聲請追加當事人,並詳列當事人之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及證物繕本,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該裁定於108 年1月2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於108 年1月30日聲請追加原告鄭○○,仍未聲請追加被繼承人鄭○○、鄭○○為當事人乙情,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在卷足參,參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本件當事人顯不適格。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