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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 告 徐秋玉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複 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被 告 劉芳玲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被 告 徐詩涵

徐孝霖徐銘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劉芳玲與被繼承人徐添龍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0000建號之房屋,贈與契約不存在;被告應塗銷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繼承人所遺苗栗縣○○市○○段

000 、000 、000 、000 至000 、000 、000 、000 、000至000 、000 、0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苗栗縣○○市○○段○○○○○○○○○○○○○○○號之土地及苗栗縣○○市○○路○○○ 號及地下室、苗栗縣○○市○○里00鄰○○0 號之房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0000建號之房屋,准予分割,並由原告與被告徐詩涵、徐孝霖、徐銘懋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 鄰○○路○段○○巷○○號,被繼承人之之遺產分別在新北市○○區及苗栗縣○○市;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部分,本院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然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部分,被告劉芳玲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 鄰○○路○段○○巷○○號,本院無管轄權。本件被告劉芳玲及原告均具狀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