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徐玉耘即徐玉貞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字第111 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字第111 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因有些內容聽不清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於民事聲請狀中載明因有些內容未聽清楚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