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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徐○耘即徐○貞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相關糾紛,故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僅於法律明定之例外情況,始由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因此,有關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除聲請時,應敘明理由,且其理由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家事事件基於上開特性,應為更嚴格之審查密度),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字第111 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因有些內容聽不清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如何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同年8 月22日裁定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即聲請人對其究竟有何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迄今仍未具體敘明,亦未明確表述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即與首揭規定不合;且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聲請人依法可聲請閱覽卷內筆錄即取得當日開庭之內容。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裁判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