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甲○○(原名○○○)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反請求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乙○○(原名○○○)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反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反請求原告甲○○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請求原告甲○○其餘之訴駁回。
反請求原告甲○○之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反請求原告甲○○負擔。
反請求原告乙○○之訴駁回。
反請求原告乙○○之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乙○○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 、2 、6 項定有明文。經查,反請求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下稱○○○)原提起離婚及親權之訴,於程序進行中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下稱甲○○)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提出反請求,由本院以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
3 號受理。後兩造於108 年8 月2 日就離婚及親權之訴達成和解,乙○○復於108 年11月19日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另提出反請求,由本院以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5 號受理。因兩造提起之反請求,均涉及配偶關係,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揆諸上開說明,均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合併審理、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甲○○起訴主張及反請求答辯意旨:兩造於83年4 月2 日結婚,被告於107 年7 月5 日提起離婚訴訟,兩造因而於108年8 月2 日和解離婚。兩造婚姻關係既已消滅,乙○○婚後財產較甲○○為多,甲○○自得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新臺幣(下同)1,659,294 元。並聲明:乙○○應給付甲○○1,659,294 元及自反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乙○○反請求之訴駁回。
二、乙○○起訴主張及反請求答辯意旨:兩造婚姻關係既已消滅,甲○○婚後財產較乙○○為多,乙○○自得依法請求甲○○給付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並聲明:甲○○應給付乙○○1,650,000 元及自反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甲○○反請求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一)本件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83年4 月2 日結婚,離婚基準日為107 年7 月5 日。
2.兩造之婚後財產及債務如附表一、二所示。
(二)本件爭點:
1.附表一編號14是否應列為甲○○之負債?
2.兩造應獲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多少?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 第1 項、第103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於83年4 月2 日結婚,被告於107 年7 月5 日提起離婚訴訟(見本院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卷第11頁),雖兩造為調解離婚,仍應以
107 年7 月5 日為計算剩餘財產之基準日(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 號)。
(二)附表一編號14是否應列為甲○○之負債?
1.查甲○○於107 年7 月5 日時對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下稱土銀通霄)尚有貸款3,414,729 元未清償之情,有土銀通霄109 年2 月14日函、貸款契約、往來明細在卷可查(見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卷二第235 頁、卷三第77至
83、97至105 、115 至118 頁)。乙○○主張甲○○已於婚姻存續期間陸續償還貸款,該筆3,414,729 元貸款應係甲○○於離婚前刻意增貸,以減少乙○○可獲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等語(見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卷三第19頁);甲○○則稱:其於101 年12月間向土銀通霄貸款3,500,000 元,還款期限至106 年12月間,因到期時尚無法償還本息,因而於107 年2 月間另訂新約展期上開借款,並未另借新款項等語(見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卷第75至76頁)。
2.本院審酌依前開交易明細所示,甲○○於101 年間之帳號000000000000貸款帳戶至107 年2 月間尚餘3,382,472 元未清償,於107 年2 月12日該帳戶結清,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貸款帳戶並於同日支出3,382,472 元,是甲○○辯稱107 年2 月間向土銀通霄之貸款係借新還舊以償還
101 年12月間貸款,並未另借新款項等語,應屬可採。又甲○○於101 年向土銀通霄借款時點在基準日前5 年以上,而甲○○係經營商業,為資金周轉向銀行貸款實屬正常。是被告於基準日既有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債務,自應自其婚後財產中扣除。
(三)經上開說明,甲○○之婚後財產為附表二編號1 至12加總共19,806,552元,扣除附表二編號13至17之負債總額7,631,701 元,而為12,174,851元;乙○○之婚後財產為附表一編號1 至9 加總共16,130,532元,扣除附表二編號10至11之負債總額2,057,254 元,而為14,073,278元。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898,427 元(計算式:14,073,278-12,174,851=1,898,427 ),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平均分配予婚後財產較少之甲○○取得,甲○○可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應為949,214 元(計算式:1,898,42
7 ÷2 =949,214 ,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所述,甲○○主張依上開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949,214 元及自反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7 日(見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
3 號卷一第16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乙○○之婚後財產既較甲○○為多,其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惠鈴附表一(呂沛彤之婚後財產及債務):
┌──┬───────────────┬─────────┐│編號│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價額 ││ │ │ │├──┼───────────────┼─────────┤│1 │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與編號2-5 共價值 ││ │ │12,763,285元 │├──┼───────────────┼─────────┤│2 │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同上 ││ │ │ │├──┼───────────────┼─────────┤│3 │苗栗縣○○鎮○○段○○○○號土地 │同上 │├──┼───────────────┼─────────┤│4 │苗栗縣○○鎮○○段○○○○○ ○號土│同上 ││ │地 │ │├──┼───────────────┼─────────┤│5 │苗栗縣○○鎮○○段○○○○號土地 │同上 │├──┼───────────────┼─────────┤│6 │苗栗縣○○鎮○○路○○巷○○○ 號建│與編號7 共價值 ││ │物 │1,266,266元 │├──┼───────────────┼─────────┤│7 │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上 │├──┼───────────────┼─────────┤│8 │○○○○事業有限公司存貨 │1,050,981元 │├──┼───────────────┼─────────┤│9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 │1,050,000元 │├──┼───────────────┼─────────┤│10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貸款 │1,672,653元 │├──┼───────────────┼─────────┤│11 │○○○○事業有限公司貸款 │384,601元 │└──┴───────────────┴─────────┘附表二(甲○○之婚後財產及債務):
┌──┬──────────────┬──────────┐│編號│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價額 ││ │ │ │├──┼──────────────┼──────────┤│1 │苗栗縣○○鎮○○里○○路000 │與編號2共價值 ││ │號建物 │4,545,460元 │├──┼──────────────┼──────────┤│2 │苗栗縣○○鎮○○里○○路000 │同上 ││ │-0號建物 │ │├──┼──────────────┼──────────┤│3 │臺中市○○區○○段○○○ ○號土│2,520,833元 ││ │地 │ │├──┼──────────────┼──────────┤│4 │苗栗縣○○鎮○○路000 、000 │3,952,947元 ││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 │ │├──┼──────────────┼──────────┤│5 │車牌號碼0000-00汽車 │與編號6共價值100,000││ │ │元 │├──┼──────────────┼──────────┤│6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 │同上 │├──┼──────────────┼──────────┤│7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 │3,000,000元 │├──┼──────────────┼──────────┤│8 │○○○○事業(○○○○)存貨│635,492元 │├──┼──────────────┼──────────┤│9 │○○○○有限公司存貨 │908,819元 │├──┼──────────────┼──────────┤│10 │○○○○事業有限公司存貨 │1,627,450元 │├──┼──────────────┼──────────┤│11 │○○○○事業有限公司(○○○│900,551元││ │○)存貨 │ │├──┼──────────────┼──────────┤│12 │總倉存貨 │1,615,000元 │├──┼──────────────┼──────────┤│13 │苗栗縣○○鎮○○路000 、000 │1,647,528元 ││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貸款│ │├──┼──────────────┼──────────┤│14 │土地銀行貸款 │3,414,729元 │├──┼──────────────┼──────────┤│15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貸款 │900,000元 │├──┼──────────────┼──────────┤│16 │臺中市○○區○○段○○○ ○號土│1,084,024元 ││ │地貸款 │ │├──┼──────────────┼──────────┤│17 │○○○○事業有限公司貸款 │585,4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