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8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4下午17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將各次書類上傳至本院之審判文書交換系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