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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78號原 告 蕭學陽被 告 游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108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 項、第53條、第5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臺灣地區人民,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上規定,本件請求離婚事由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事件法第5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婚後被告曾來臺與原告同住於苗栗縣○○鄉○○村○○鄰○○街○○號,嗣被告返回大陸迄今,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2 日結婚,99年7月2 日於我國辦理登記,被告婚後曾與原告同住苗栗,嗣被告因家裡需要錢,有偷打工,應該是被驅逐出境,100 年至

102 年有去大陸找她,迄今已5 、6 年未再見面,被告同意離婚等語,被告顯無維持婚姻之意願,應認此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又同項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此裁判離婚原因之設,乃婚姻為男女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倘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宜許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又婚姻關係係以夫妻雙方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本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無法共同生活,且無復合之可能,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另經本院職權函詢內政部移民署,經該署回覆檢送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申請來臺資料顯示,被告於96年5 月28日首次入境,101 年1 月6 日出境,期間有2 次出入境,並無遭管制入境紀錄,此有該署108 年5 月21日移署資字第1080058864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主張,應可採信。由上可知被告婚後僅短暫來臺與原告同居生活幾年,然自101 年1 月6 日出境迄今,已近8 年,另佐以兩造簡訊顯示被告同意離婚,有原告所提簡訊內容在卷為憑,足見被告對兩造之婚姻已無維持之意願,夫妻情份已失。徵之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建立夫妻情愛本質為目的,且夫妻雙方應在經濟上及精神上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倘雙方無法在經濟上及精神上相互扶持,彷如兩個各自獨立生活之個體,彼此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共同生活之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可認婚姻關係因此產生重大破綻。且可認歸責於被告,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裁判離婚,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