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趙文嘉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清算展期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債權尚未清算完成,以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清算展期等語。惟聲請人並未說明係何種債權及處理情況並提出相關事證。是聲請人應就此釋明尚有何待處理之債權或債務,或有其他原因致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