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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趙文嘉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108 年3 月8 日起展延至108 年9 月8 日止。

理 由

一、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7 年9 月7 日就任為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以苗院傑民有2107司19字第29390 號、107 年10月19日以苗院傑民有2107司19字第3026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該基金會清算後之剩餘財產尚未匯付與苗栗縣政府,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107年8 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71665142號函、本院107 年10月11日苗院傑民有2107司19字第29390 號、107 年10月19日苗院傑民有2107司19字第30269 號函、107 年11月1 日苗院傑登

107 法登他字第86號公告、苗栗縣政府108 年3 月15日府衛醫字第1080005634號函、該基金會108 年2 月1 日遠雄字第1080008 號函等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許本件清算自聲請人就任6個月屆滿即108 年3 月7 日後,展延清算期間為108 年3 月

8 日起至108 年9 月8 日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