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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劉淼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淼生就本院108 年度苗小字第24號家庭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苗小字第24號錄音光碟,惟未敘明聲請理由,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8 月8 日108 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均未補正,本院尚無從審酌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合理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礙難准許,爰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