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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黎松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林溫間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02 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06 年1 月5 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648 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復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案和解債務之履行爭議問題,現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因而有聽取法庭錄音之必要。為此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件已經於106 年1 月5 日因成立和解而確定在案,有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參。而聲請人迄至108 年10月16日(見聲請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始具狀聲請交付該法庭錄音光碟,顯然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規定「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的聲請期間。聲請人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乃不能補正事項,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法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