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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王振隆訴訟代理人 王麗茵上列聲請人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58號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從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否則即難認與聲請之程式相符。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5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被告,然其聲請交付該案於108 年11月19日開庭錄音光碟,僅泛稱欲了解開庭內容,然該次開庭內容業已詳載於審判筆錄中,聲請人自得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即可了解開庭內容,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提出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該次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與上開規範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