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欲請求之每月管理報酬數額、請求時間起迄及據以計算之管理報酬總數額,並向本院繳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算後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力精湧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已解任,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等語(本院卷第6 頁),然其並未表明欲請求之每月管理報酬數額、請求時間起迄及據以計算之管理報酬總數額,亦未據以繳納法定之聲請程序費用,於法未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事項,並繳納依上開法條計算後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