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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簡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原 告 方世玉被 告 林文華

林琦林于仙林予婷林均澤林炫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黃詩怡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315 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告與訴外人方進富、方進賜、方信淳、方玉玲、黃宗元、黃造蓉、黃鈴茹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依108 年2 月12日地上權契約內容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予原告,然因黃宗元、黃造蓉、黃鈴茹以兩造為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兩造間所為之地上權約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自無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之存在,現由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315 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是有關本案訴訟之裁判,係以該案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該地上權是否存在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