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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簡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抗 告 人 方世玉

林均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文華、林琦、林于仙、林予婷、林炫、黃詩怡、方世樑等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3日所為之108 年度苗簡字第190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