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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簡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原 告 方世玉被 告 林文華

林琦林于仙林予婷林均澤林炫黃詩怡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受 告 知訴 訟 人 方進賜

方信淳方進富方玉玲黃宗元黃鈴茹黃造蓉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苗栗縣○○鎮○○○段○○○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5 月29日所為108 年度苗簡字第19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