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04號原 告 陳芳梅
吳月麟詹郁萱黃玉盈李孟潔被 告 謝復鋒即陳雪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147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送達於原告陳芳梅、吳月麟、詹郁萱、於108 年1 月3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黃玉盈、李孟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