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2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漢坤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祥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
8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