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440號原 告 張兆宏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辛震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複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被 告 連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漏未通知被告連莉莉到庭參與訴訟程序,依法不得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