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576號原 告 謝健松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陳維金
陳進祿陳奕壽陳梅英陳秀蓮陳美秀陳德喜陳建銓張秋梅張筠茵張春蘭張冬英張木源張木龍范瑞珍張木銀張恭華○○○張城顥張雅婷張福連張月琴張鳳娥胡彙鍵胡護鑫張鳳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8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上於民國38年以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造橋字第000204號,權利人為陳定福,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未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二、被告應將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上於民國38年以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造橋字第000204號,權利人為陳定福,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未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緣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732.41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200 元/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有鍾雙發(權利範圍:1/5 )、謝健松(權利範圍:3/
5 )、謝仁棟(權利範圍:1/5 )146.482 平方公尺。
二、上開土地有登記地上權人:陳定福,收件日期:民國38年,字號:造橋字第000204號,權利範圍:1/1 ,存續期間:無定期,設定權利範圍:72.73 平方公尺。係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系爭地上權既未定有期限,且其存在期間自38年迄今已逾20年,而長達70年,業已超過當時一般建物堪用年限甚久,其使用系爭土地之建物早已自然因素倒塌滅失而不存在,成立地上權之目的顯已不復存在,應依民法第833 條之1規定予以終止,設定抵押權權利人陳定福及其養女陳蘭妹已去世,各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乃依所有權及地上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參、系爭土地原告為共有人之一,其上設定有系爭地上權,其地上權登記權利人、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均如主文所示,其上有系爭地上物,其中地上權之原權利人為陳定福,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圖、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附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肆、法院之判斷
一、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2 條、第833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 月5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 亦有明定。另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依系爭土地日據時代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係「無期」、「無期限」,屬存續期間無定期之地上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修正後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業已施行,是本件系爭地上權自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二、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地上權其他登記欄登載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見卷第23頁),足見系爭地上權之設定係以供地上權人建築改良房屋居住為目的。而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設定迄今已逾70年,且陳定福及其繼承人養女陳蘭妹過世後,繼承人有如附表所示,無人應訴,足見38年間所改良之建物已毀敗無法供人居住使用,故系爭地上權興建房屋供人居住使用之目的已不存在,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意見,顯見對於是否終止及塗銷系爭地上權並無意見,且系爭地上權設立之目的既係供建築房屋居住使用,則系爭地上權設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堪可認定。
三、本院審酌系爭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且地上權自38年間設定迄今更已近70年之久,參以系爭地上權並未約定地租,倘任令其繼續存在,勢必將有礙於所有權人使用系爭土地,且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揆諸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本院認為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為合宜。準此,原告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而塗銷地上權乃係直接對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地上權人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登記,不得塗銷地上權,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塗銷地上權之訴訟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地上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地上權。查陳定福、陳蘭妹已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各「繼承人」欄所示,業如前述,是原告訴請上揭繼承人於塗銷地上權前,就繼承取得其被繼承人所有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地上權因本院准予終止而消滅,惟在未塗銷前形式上仍登記存在,自屬妨害原告所有權圓滿之行使,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綜上所述,原告聲明依民法第833 條之1 、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等規定,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並命附表之繼承人分別就被繼承人所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及命被告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皆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繼承人 │├─────────┼──────────┬─────────────────────────┤│陳定福 │長男 陳維讚 │1.長男 陳奕壽( 繼承)潛在應繼分1/7 ││民前00年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月0 日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64年2 月2 日亡│民國44年12月26日亡 ├─────────────────────────┤│妻:陳林月妹 │妻 陳賴香妹 │2.長女 張鳳秋(被收養,無繼承權)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民國80年2 月13日亡│民國99年8 月18亡 │3.次女 張鳳珠(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4.三女 羅秋香(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5.四女 羅秋蓮(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6.次男 羅賢忠(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7.三男 羅賢勇(被收養,無繼承權) ││ ├──────────┼─────────┬───────────────┤│ │長女 張陳菊妹 │長男 張璧進 │1.長男 張恭華(繼承) ││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民國39年2月18日亡 │民國76年6 月19日亡│ 潛在應繼分 1/14 ││ │夫 張順財 │前配偶 徐秀香(殁) ├───────────────┤│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後配偶 邱秀春( 離 │2.次男 張乘華(繼承) ││ │民國78年11月20日亡 │婚)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 1/14 ││ │ │ ├───────────────┤│ │ │ │3.三男 張峯華( 被收養,無繼承 ││ │ │ │權) ││ ├──────────┼─────────┴───────────────┤│ │次女 陳丁妹 │ ││ │( 幼亡無嗣) │ ││ │大正00年0 月00日生 │ ││ │大正15年8 月30日亡 │ ││ ├──────────┼─────────────────────────┤│ │次男 陳維達 │ ││ │( 幼亡無嗣) │ ││ │昭和0 年0 月00日生 │ ││ │昭和4 年5 月31日亡 │ ││ ├──────────┼─────────────────────────┤│ │三女 陳勤妹 │ ││ │( 幼亡無嗣) │ ││ │昭和0 年0 月00日生 │ ││ │昭和7 年7 月27日亡 │ ││ ├──────────┼─────────────────────────┤│ │四女 陳帶妹 │ ││ │( 幼亡無嗣) │ ││ │昭和0 年0 月00日生 │ ││ │昭和7 年8 月1 日亡 │ ││ ├──────────┼─────────────────────────┤│ │三男 陳維松 │1.長女 陳梅英(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民國100 年1月25日亡 ├─────────────────────────┤│ │妻 陳彭銀妹 │2.次女 陳秀蓮(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民國77年6 月2 日亡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 │ │3.三女 陳美秀(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4.長男 陳德喜(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5.次男 陳建銓(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四男 陳維金( 繼承)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潛在應繼分1/7 │ ││ ├──────────┼─────────────────────────┤│ │五男 陳進祿( 繼承)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潛在應繼分1/7 │ ││ ├──────────┼─────────────────────────┤│ │五女 陳玉妹 │1.長女 張秋梅(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民國96年5 月23日亡 ├─────────────────────────┤│ │夫 張明海 │2.次女 張筠茵(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民國0年0月0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97年4 月25日亡 ├─────────────────────────┤│ │ │3.三女 張春蘭(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4.四女 張冬英(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5.長男 張木源(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6.次男 張木龍(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 │ │7.三男 張木清 │1.長男 張城顥(繼承)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民國99年10月15亡 │ 潛在應繼分 1/168 ││ │ │妻 范瑞珍( 繼承) ├──────────────┤│ │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2.長女 張雅婷(繼承) ││ │ │潛在應繼分1/168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 1/168 ││ │ ├──────────┴──────────────┤│ │ │8.四男 張木銀(繼承)潛在應繼分1/56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六女 陳寶妹 │ ││ │幼小過世(無繼承權) │ ││ ├──────────┼─────────────────────────┤│ │七女 陳滿子 │ ││ │幼小過世(無繼承權) │ │├─────────┼──────────┼─────────────────────────┤│ │養女 陳蘭妹 │1.長男 張福連(繼承)潛在應繼分1/42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92年12月5日亡 │2.長女張月琴(繼承)潛在應繼分1/42 ││ │前配偶 張興全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3.次女 張鳳嬌(被收養,無繼承權) ││ │ │4.三女 張鳳秋(被收養,無繼承權) ││ │ │5.四女 張鳳娥(繼承)潛在應繼分1/42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6.養女 張鳳珠(待補戶籍謄本)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後配偶 胡興旺 │1.長男 胡彙鍵(繼承)潛在應繼分3/84 ││ │民國0年0月0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民國94年1月13日亡 │2.長女 胡護鑫(繼承)潛在應繼分3/84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