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46號上 訴 人 賴碧玉
賴陳秀連妹賴碧珠賴書章賴文章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646 號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4,332 元(即被上訴人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