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簡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61號原 告 陳運基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忠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繼承人楊陳己妹、楊錦成、楊初安、楊邱参妹、楊茶妹、張仁珍、張俊彥、張恭文、張翠嬌、張銜明、鍾萍、陳己瑞、陳古火妹、陳添增、陳張錢妹、陳添乾、陳邱鳳嬌、陳國欽、陳勤窓、黃金雄、陳己隨、陳徐梅英、溫陳香妹、溫阿溪、陳溫細妹、陳能謙、溫森榮、溫黃雪梅、溫森松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己瑞之三女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女陳春子之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張美琴、陳運基、曹雲金、何陳勤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告張貽婷、張貽雯、張弘霖之法定代理人。

五、說明楊茶妹是否即為陳茶妹、何陳勤蘭是否即為陳敏子、陳徐梅英是否即為陳梅英?

六、說明何以未將被繼承人陳己隨之四男即被繼承人溫森松之配偶曹雲金列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