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簡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729號原 告 葉東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複代理人 陳盈樺律師被 告 郭葉家錐

黃金枝葉春福葉天寶葉萬益葉春綢葉玉雲葉玉紗葉玉蘭葉綉鳳葉明華葉玉英葉秀琴葉明發葉明宗卓趙碧琴趙錦雲趙碧賢古雅玲趙世昌趙宜君趙錦霞趙綉趙碧花柯陳寶陳琴李閔哲陳勇義陳澐諼陳璁諺陳寶鑾陳木耳陳進順陳武良林陳花余金井余欣璋余姵羚余欣珉陳進財陳琴陳素卿陳麗昭陳素美陳麗雲葉茂楠葉進興葉萬富葉世勇葉選葉陳秀美葉淑真葉建國葉建銘葉秀楹葉藍素珠葉嘉齡葉嘉豪葉嘉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趙卓碧琴」之姓名應更正為「卓趙碧琴」。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之編號16所示「趙卓碧琴」應更正為「卓趙碧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被告「卓趙碧琴」之姓名誤載為「趙卓碧琴」,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本院於109 年9 月29日以108 年度苗簡字第729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