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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家繼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4號原 告 周敏鴻

林周月卿周秀絨上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智瀚律師被 告 周漂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周敏鴻、林周月卿、周秀絨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周榮墻、周吳甜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周榮墻於民國104 年

2 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周吳甜於105 年4 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2 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請求裁判分割等語。而被告周漂昇主張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房屋為其向訴外人周○○城購買,為其所有,但因訴外人周○○之子周○○未經告知,以被繼承人周榮墻名義辦理稅籍資料,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土地則係被告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周榮墻名下,故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非遺產,並已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4 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而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涉及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否為本件遺產,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附表:

┌──┬──┬─────────────┬───────┐│編號│類別│遺 產 標 的 │權利範圍、核定││ │ │ │價額( 新台幣) │├──┼──┼─────────────┼───────┤│ 1 │土地│苗栗縣○○鄉○○段○○○ ○號│全部 ││ │ │ │648,354元 │├──┼──┼─────────────┼───────┤│ 2 │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50000/100000 ││ │ │村0 鄰00號(公廳部分) │2,700元 │├──┼──┼─────────────┼───────┤│3 │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全部 ││ │ │村0 鄰00號(右側廂房部分)│900元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