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107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被 告 邱毅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在民國109 年4 月2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裁判費用,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