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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小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淼生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淼發間家庭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家庭糾紛
裁判日期: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