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63號原 告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訴訟代理人 陳威辰被 告 胡嘉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九十七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民國106 年12月至107 年11月間之管理費,迄今經多次催討仍未給付,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辯稱其非原告管理之社區住戶,並已依法成立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別墅區管委會),因原告否認別墅區管委會之合法性,被告已向本院提起確認之訴。從而,別墅區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乙節,攸關被告是否仍為原告管理之社區住戶、及有無向原告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為被告應否向原告繳納管理費及應繳納之金額等情之先決問題;而被告已另案對原告提出確認別墅區管委會成立有效之訴,現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號事件審理中。是原告本件請求,顯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號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